汽車租賃的利用方法
持國際駕照在日本駕車時
在日本駕車需有「國際駕照」。
- 通常的日本國內駕駛執照(日本國內在住者)
- 國際駕駛執照(日內瓦條約加盟國遵循日內瓦条約發行的規定形式)
- 外國駕駛執照(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斯洛文尼亞、摩納哥)
關於國際駕駛執照
使用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時
※需出示自國的護照 + 國際駕駛執照。
自國的護照 + 國際駕駛執照
<持有住民基本台帳記錄者的限制>
持有住民基本台帳記錄者(日本人及中長期在留的外國人)從日本出境後3個月未滿之內再度來日(歸國)時,即使達到上述條件也有無法駕車的可能。
List of parties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
- 亞洲
- 菲律賓
- 非洲國家
- 盧旺達
- 歐洲國家
- 阿爾巴尼亞
- 印度 塞內加爾 盧森堡
- 泰國 塞拉利昂 摩納哥
- 孟加拉國 多哥 聖馬力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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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行政區
- 香港
- 馬達加斯加 羅馬尼亞 澳門
- 馬拉維 冰島
- 馬里 保加利亞
- 尼日爾 馬耳他
可駕駛的車種
駕駛可能車輛區分為BCD,該當處蓋有印章,請確認。
- B:普通車(9人乘以下)
- C:大型貨車(車輛總重3.5t以上)
- D:大型客車(超過9人)
※租賃10人乘以上車輛時,駕駛可能車輛區分的D欄處需蓋有許可印章。
駕駛可能的車輛區分
關於外國的駕駛執照
持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斯洛文尼亞、摩納哥的駕駛執照,並也同時持有該駕照的日語翻譯文,在日本入境1年內可駕車。
請將下記2點及駕駛者的護照一併帶至店舖。
瑞士、德國、法國、台灣、比利時、斯洛文尼亞、摩納哥的駕駛執照 + 日本語翻譯文的發行
<日本語翻譯文的發行>
日本語翻譯文的發行 各國大使館,領事館或日本全國的JAF各支部都可發行日本語的翻譯文。
台灣需JAF或亞東關係協會發行的翻譯文。